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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到期还款将抵押房屋过户债权人有没有效
案情简介:未到期还款将抵押房屋过户债权人,是否有效
高某称:2012年8月13日,高某购买辽源市**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**郦园13号2单元304室住宅,2013年9月办理房屋产权证。2013年10月,高某妹夫绪*龙向杨某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,约定用**郦园13号2单元304室房屋抵押至2014年10月8日。同时,杨某让高某签署空白房屋买卖合同。2015年5月杨某通知高某因绪*龙未能还款已将房屋过户至张*龙、肖*华名下,高某认为与张*龙、肖*华没有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,也未交付房款及房屋,故诉讼至法院请求确认高某对**郦园13号楼2单元304室依法享有所有权。
法院判决:应当认定担保协议有效
经审理查明,2012年8月13日高某购买**郦园13号楼2单元304室房屋,2013年9月办理房屋产权证。2013年10月8日第三人杨某与案外人绪*龙签订借款协议,约定:“1、今有高某以**郦园13号楼2单元304住宅作为借款押抵给杨某月月如期支付利息,车库无权收回转卖。2、如到月未付利息归杨某所有。杨某同意抵押到2014年10月8日。”2014年10月21日高某、张*龙、肖*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2014年10月22日房屋登记过户至张*龙、肖*华名下。另查明,现房屋由高某父母居住。
律师说法:如何认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
高某所举证据庭审笔录、录音、借款协议,被告张*龙、第三人杨某对真实性均无异议,符合证据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客观性,本院予以采信。2016年2月1日庭审笔录中记载张*龙自认本案争议房屋购房款由其本人现金交付高某,本案中自认房屋由杨某将购房款交付高某,相互矛盾,且张*龙、杨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将购房款交付高某。且2016年2月1日庭审笔录中记载绪*龙、吕*华证言证明绪*龙用高某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向杨某借款,因绪*龙未偿还欠款,故高某所有的房屋登记过户至张*龙、肖*华名下。证据借款协议写明将**郦园13号楼2单元304室房屋作为抵押向杨某借款,如到期未付欠款房屋归杨某所有。证据录音资料中杨某自认绪*龙向其借款,与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,因绪*龙未及时还款,杨某将高某所有的房屋过户至张*龙名下,若高某要求返还房屋需将欠款还清。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条,可以证明案外人绪*龙用高某所有的**郦园13号楼2单元304室房屋作为抵押向杨某借款,因案外人绪*龙未偿还欠款,杨某将高某所有的**郦园13号楼2单元304室房屋登记过户至张*龙、肖*华名下。依据法律规定,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,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,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,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,并向当事人示明变更诉讼请求,当事人拒绝变更的,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。依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,本案争议房屋**郦园13号楼2单元304室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实为借贷关系,履行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规定,买卖合同无效,依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故本案争议房屋**郦园13号楼2单元304室房屋所有人为高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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