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民晚报讯(通讯员 黄诗原 记者 江跃中)晚高峰乘坐地铁扶梯,因酒后站立不稳摔倒,拉拽同梯行人致其受伤。同梯行人诉诸上铁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吴某应在规定时限内赔偿原告孔某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.9万余元。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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摔倒时拉拽同梯行人
某工作日晚高峰期间,男子吴某饮酒后乘坐地铁三号线,在搭乘自动扶梯时因站立不稳摔倒,过程中将同乘扶梯的孔某拽倒摔伤,随后孔某前往医院检查,门诊诊断为腰骶横突骨折,先后花费医疗费、检查费共计1000余元。
后经司法鉴定,孔某因摔倒致腰3、腰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,需休息期为90日、护理期为60日、营养期为60日。
孔某认为,其受伤是由吴某拉拽所致,其受伤的结果与吴某拉拽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吴某应当支付其因此造成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鉴定费、交通费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,孔某遂诉诸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支付原告孔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。
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
被告吴某辩称,当时是喝了点酒,对发生的事故认可,愿意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必要费用,但因自身经济也比较困难,只愿意承担部分赔偿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,可以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受伤害系由被告造成。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在酒后身体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下,乘坐地铁自动扶梯站立不稳摔倒,致使正常乘梯的原告受伤,缺乏安全意识,存在明显过错,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法院根据相关证据,合理认定了原告的实际损失,最终,判决被告吴某应在规定时限内,赔偿原告孔某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.9万余元。
法官说法: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郑岗
本案侵权人饮酒后身体控制能力下降,仍选择在下班晚高峰时间乘坐地铁扶梯,终因站立不稳摔倒撞伤同梯乘客。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,对原告各项损失作了合理认定,实现案结事了,具有一定的典型性。
一、酒后出行要当心,一旦伤人要担责。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自醉驾入刑以后,酒后不开车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,但酒后出行的潜在安全风险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。本案中,被告出行时间为18时50分,正处于晚高峰时期,事发车站人流较大,酒后出行更增大了事故发生的风险。被告摔倒后,处于其身后的原告及多位案外人均受到撞击,引发严重后果。由此可见,乘坐公共交通出行之前,应当少饮酒或不饮酒。
二、发生伤害早医治,及时诉讼维权益。原告因事故导致腰椎横突骨折,当即前往医院治疗,产生了医疗费等一系列损失。在治疗结束后,原告即提起了本案的诉讼。根据证据规则,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营养期、护理期及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。结合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材料,对原告主张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鉴定费、律师费等进行了准确的认定。
三、树立安全出行意识,切实避免事故发生。尤其在上海这样人流集中、客流较大的超大型城市,在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时,务必保持良好的安全出行意识,规范、合理乘坐交通工具。近年来,由于部分乘客安全意识不足,公共交通人身伤害案件时有发生。物品滑落、奔跑撞人、不慎摔倒乃至出手伤人,以及本案中涉及的醉酒乘梯,无一不是安全意识淡薄的表现。本案的审理,也为社会公众上了一堂安全教育课。出门在外,树立安全意识,防范危险发生,既是对自己负责,也是对他人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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